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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两男子高息为诱饵 非法吸收公共存款近5亿元
来源: 发布时间 2013-05-17 13:28 编辑:系统采编
  13日,海口中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谭某与贾某非法吸收公共存款、伪造居民身份证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一案。两人为了尽快获取巨额的投资款,以高息高利为诱饵,向当地公众吸收存款49468.41万元,

  起诉机关起诉指控:2009年下半年开始,为了获取高额利润,被告人贾某按照谭某的指使,相继在海南注册成立了海南恒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为谭某(上述公司及谭某、贾某均不具备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的业务资格)。为了尽快获取巨额的投资款,被告人谭某与贾某商定通过外地投资公司及个人以高息高利为诱饵,向当地公众吸收存款,贾某则按照谭某的指使,在各地开设了12张银行卡以便各地集资款的存入。

  2010年4、5月间,被告人谭某、贾某联系了同样不具备从事吸收公众存款业务资格的河南安阳市的中豫隆丰投资商贸有限公司(下称中豫隆丰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某(另案起诉),双方商定中豫隆丰公司以海南恒宇公司集资开发房地产项目为由,向当地公众吸收存款,谭某及海南恒宇公司支付中豫隆丰公司10-25%中介费及4-5%的月息,支付集资户5-6%的月息。

  达成协议后,曹某等人按照约定方式,以印发宣传册等宣传手段介绍集资项目及返利等情形,公开向当地不特定公众非法集资。集资后,曹某等人先扣除了相应的中介费及月息,再将余款汇入贾某在当地开设的银行账户供谭某、贾某使用。谭某及海南恒宇公司则根据集资户的投资情况出具借款协议书、借据或购房意向书等材料交给集资户及中豫隆丰公司保存。

  期间,为了更好地获得集资,曹某等人还依照谭某的指示向公众提供电脑、手机、免费到海南旅游等方式激励投资。被告人贾某则以海南恒宇公司法人的身份在三亚市接待集资户来访考察集资项目,宣讲投资项目的回报情况,为非法集资进行宣传。经鉴定,中豫隆丰公司曹某等人共为谭某、贾某非法集资人民币26908万元,涉及4090人次,共返还金额6945万元。

  被告人谭某、贾某集资了上述款项后,分别投入在三亚市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内,其中投资与海南海联工贸有限公司合作开发的项目50万元;投资三亚山海观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山海观景园项目15567万元;投资三亚旭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作开发的房地产项目13952万元(包含谭某向海南典当有限公司典借的6000万中的一部分);投资与三亚鸿鹏实业有限公司合作开发的农垦宿舍楼项目150万元。

  通过上述方式,被告人谭某、贾某共通过外地投资公司及个人以高息高利的方式向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共计49468.41万元,返还金额共计11950.9414万元。

  另据查实,为了躲避集资群众的追讨及逃避公安机关的抓捕,被告人谭某、贾某通过他人伪造虚假身份证及驾驶证并使用。起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谭某、贾某无视国法,以高息回报为诱饵,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相关规定,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贾某违反国家规定,伙同他人伪造居民身份证并使用,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规定,应当以伪造居民身份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违反国家规定,买卖他人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并使用,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规定,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贾某犯数罪,依照刑法规定,应当数罪并罚。

  法庭择日宣判。

  附:集资诈骗与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的区别:

  集资诈骗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即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置于非法集资的个人控制之下,资金的所有权转归自己所有,或任意挥霍,或占有资金后携款潜逃;而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是以高额利息作为回报的方式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共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二罪的刑期也不同,集资诈骗最高能判处死刑,而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最高则判处10年。(南海网记者刘嘉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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